并购odi备案办理指南
目前,企业实现海外直接投资的主流方式是新设和并购。当然,参与海外投资活动还有其他方式,但比新设和并购要复杂一些。因为新设和并购是大多数企业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也在使用这两种方式进行ODI备案。那么,企业办理新设或并购的ODI备案有哪些要求呢?
1.在海外新设公司(新成立的公司须在香港、中国内地或其他海外国家成立。境内公司必须是股东,股份数量没有要求)。
什么是境外公司?
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西、文莱、萨摩亚、美国等,上述国家或地区为发展贸易及投资,依据这些特殊的国际公司法律与 制度所设立的岛屿公司,凭借免税或极低的税收优惠促使企业在全球化扩张的步伐上更加灵活,使策略的布局运作更为弹性。
境外公司的功能
随着全球竞争愈加激烈,要求跨国企业必须具备的专·业能力或适应弹性也愈来愈高,也因衍伸了许多功能性。若依照运作方式 主要可分为控股和贸易两种型态。主要有以下功能:
(1)国际贸易操作(三、四角贸易)
(2)合法jieshui(资金调度/盈余调整)
(3)方便外汇及金融操作(无外汇管制)
(4)投资控股/使馆认证
(5)延迟缴纳税款的效果(递延课税)
(6)VIE架构功能,即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又称协议控制,VIE是不通过持股的方式而是以签订协定的方式来实际控制一家公司。
2.境外并购公司(以内地公司作为并购方的股东,在境外控股一家公司,需要出具尽职调查)
以上两种方式都要向商务部和发改委的项目申报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境外投资备案与核准的适用情形
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将“境外投资”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机构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具体的情形包括: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出资的决议。
2.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3.投资方和外方的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
4.招标、并购、合资合作项目需提交中外合作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5.以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资产的评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主管部门的确认函进行验资。或者提交其他能够证明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ODI备案(境外投资)并购和新设的详细信息:
ODI备案(境外投资)并购
适用对象:
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办理条件:
1、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1、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